歷經多個會期及各界團體的討論,立法院在上個月底(5/30)三讀通過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」(下稱醫爭法),盼能有效改善醫療爭議動輒訴訟、造成醫病關係緊張的困境,並從根本上做系統地檢討改善,預防相似事故重複發生。這個法令和過去的《醫糾法》最大不同之處在於,先擱置了引起最大爭議的「領補償不提告」機制,透過引導民眾採用「非訟」管道處理爭端以及一些強制的作法,盼能讓醫療人員免於醫糾滋擾之苦,這些作法的內涵為何?真的可以達成原先預設的效果嗎?
即時關懷 溝通協助
綜觀醫療事故演變為爭議的轉捩點,病方往往抱怨,在第一時間沒有獲得即時完整的解釋說明,進而導致加劇歧見。新法中明訂不論醫院或診所,皆須設有相應關懷機制,於事發後5–7個工作日內應向病方做溝通說明、提供協助,並提供病歷複本等紀錄文件,病方亦可據此向專業團體申請諮詢服務,盼能縮小專業落差所導致的權力不對等。
值得一提的是,新法中亦明訂衛福部要設置「捐助法人」,也就是花錢設立相對公正獨立的第三方團體,在醫療爭議僵持不下的時候,可以從超然的角度提出意見,幫助爭議雙方還原現場、釐清事件原委。若病方起初擔心醫院自說自話、礙於醫療知識落差無法理解醫院說法,或許在收到來自第三方的意見以後,便有機會打消興訟的念頭。這個捐助法人會如何運作、找誰來執行、由什麼專業人士或團體來負責提供諮詢,目前還待持續觀察,能否如願發揮作用也是未知數。
調解先行 消弭爭議
此外,法庭上的二元攻防及冗長的訴訟過程,亦是過去造成醫病雙方身心俱疲乃至關係緊張的重要關鍵。新法中明訂各地方政府須組成醫療爭議調解委員會,不論民刑事案件皆適用調解先行原則,應於申請後45日內召開會議、3個月內完成調解為原則,盼能藉由完善非訟機制,使雙方在訴訟前便能有效釐清真相、消弭爭議。
在新法修訂以前,包含醫療糾紛在內的許多類型的民事案件,其實為了減少法官判案的負擔,早已有強制調解的規定,希望不要什麼事都對簿公堂,尤其是錢能夠解決的問題。但醫療糾紛往往不會只有民事部分,而經常是以「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」的手段來發動,這部新法創建了「刑事案件強制調解」的新規則,目標當然也是期待,在累人的司法程序以前,可以再爭取一個和解的機會。立法者的初衷相當正面,這多加一層的興訟障礙,是否真能促成更多冷靜和解的善終,或只是疊床架屋的設置(能和解的早就已經和解),未來則有待實際數據來驗證。
事故預防 提升品質
「預防勝於治療」同樣適用在醫療事故的處理上,若能在前期有系統地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,後期可能衍生的爭議自然也會跟著減少。新法中明訂醫療機構應就重大醫療事故分析原因、提出改善方案,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也應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詳盡調查,盼能從源頭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、提升醫療品質。
醫療事故的發生往往為多個環節的疏失累積而成,而非特定醫療人員有意為之,因此釐清系統性錯誤才是預防事故再次發生的首要之務,若一味針對個人行為做嚴格究責,反而會使關鍵資訊難以被揭露,因此在新法當中也引入了揭弊者的保護機制,醫療人員縱有明確過失,但若有主動通報、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等積極作為,也都可以作為減輕處罰或科刑的依據。這套機制是否真的能釐清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,抑或可能產生「大事化小,小事化無」的狀況?而揭弊的醫療人員能否如實獲得明確保護?都有待新法上路後逐一詳加檢視。
工會意見有所推進 尚有缺憾亟待補強
自醫爭法草案公布以來,工會即曾製作詳盡懶人包,並廣泛蒐集會員意見,其中「確保一線醫療人員不受雇主秋後算帳」、「避免繁冗調解爭訟流程加重工作負擔」是工會相當重視的兩個區塊,在工會與衛福部、立委、醫師公會全聯會及其他民間團體進行意見交換後,本次三讀通過的條文與數年前的草案相比,在這兩個部分都有所推進。
然而,醫療人員的責任保險事宜,因為醫院成本考量並沒有落實在本次醫爭法的條文當中,我們擔憂縱使跳過繁雜訴訟程序,醫療端仍可能有面對和解的經濟需求,缺乏醫責險的明文保障,也使醫療人員難有穩定後盾支持日常的醫療行為。亦有民間團體擔憂,只有非訟管道的強化,而沒有無過失補償的機制,仍然會讓許多民眾視興訟為最終管道,因而仍無法解決訟累。
總之,不論是醫爭法本身能否達成效果,或是上述缺憾的後續發展,都需要大家持續關注監督,若會員有遭遇爭議或想提供意見,歡迎聯繫工會跟我們做進一步的討論交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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