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彰化基督教醫院一位皮膚科醫師遭到醫院不明理由期滿不續聘,於媒體上發聲,引發關注。這個作法和解僱/開除有何差別?法律有沒有仔細規定?醫師該如何自保?歡迎花個幾分鐘看工會的分析。
無勞基法=簽定期契約,期滿可能沒頭路
在一般勞基法勞工身上,除非狀況特殊(因應季節或特殊事件需要大量臨時人力、育嬰留停的職務代理人),否則一律要簽訂「不定期契約」,意思是指這份契約原則上延伸到勞工退休為止,若雙方沒有異議、勞方沒提離職,則確保工作可以穩定直至老年。
不定期契約給予雇主責任,若遇到不適任的員工,除非員工犯下刑事犯罪或是惡意造成雇主重大損失等,否則依法必須將解僱視為「最後手段」,也就是在開除勞工以前必須(至少做個樣子)盡一切所能輔導、轉調、協助適應工作環境,真的無法適任才可以讓員工走路,臨走前還必須花一筆資遣費,年資越長、雇主越燒錢。
然而,因為主治醫師沒有勞基法的關係,醫院可以不用受到這個限制,於是許多醫院便採用「定期契約」的方式,每逢期滿重新與醫師議約,若基於任何理由不想續約,只要不提出續約即可,當然也沒有資遣費的問題。對於醫院來說,除了減少成本以外,最重要的是可以藉此管理醫師,甚至可能影響其執業風格與臨床決策。
彰基邱醫師不是第一例,醫院蠻橫早有先例
彰基邱醫師期滿不續聘的狀況並非新聞,如果大家還有印象,曾任屏東基督教醫院神經內科主治醫師的詹智鈞醫師,也曾因為擔任工會理事長、仗義直言批評醫院,惹得高層火大、期滿直接不續聘,絲毫不顧執業多年的功勳。值得一提的是,這個不續聘的作法已經被勞動部認定為妨礙工會運作的違法行為,院方卻堅持不續聘,整個案子仍在纏訟當中。
不是所有人都像彰基邱醫師一樣能夠勇敢發聲,指出醫院作為爭議之處;更不是所有醫師都能和屏基詹醫師一樣,有時間心力與醫院進行法律上的抗衡。缺少法律的基本規範,造就了受僱醫師必須耗費更大的成本,來捍衛自己的工作權、確保執業安穩。
受僱醫師須自救,基本保障不可少
過去所有醫師皆無勞基法,歷經多年爭取,終於有部分醫師適用勞基法規定,不定期契約的精神可以套用在專科住院醫師訓練期間,至少三到五年間的工作不須提心吊膽、擔心期滿不續聘。而主治醫師基於各種理由,仍未有基本保障,法規上仍需持續爭取保障。
若無法律保障,契約的內容便成為關鍵,包含契約起始終止時間、片面解除契約的條件、違約的甲乙方責任甚至是離職以後的競業禁止條款。歡迎醫師加入工會成為會員,工會提供專屬法律諮詢與契約健檢服務,保障你無憂行醫。
_____________
👉全台西中牙在職醫師/線上加入工會
► https://linktr.ee/taipeidoctorsunio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