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》受僱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公聽會書面報告

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
6 min readOct 4, 2019

--

小編提示:這篇就是在講非住院醫師,也就是主治醫師和Fellow的勞權保障喔!

最新草案 http://bit.ly/2o47GY9

底圖來源 Freepik,以下為衛生福利部官方報告

**以下為衛生福利部官方報告
主席、各位委員女士、先生:

今天 大院第9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公聽會,本部承邀列席。茲就「受僱醫師勞動權益保障」,提出說明。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:

壹、 背景

鑑於醫療事業攸關民眾生命與健康,具公益性、強制性及突發性,與一般行業不同,且醫師工作具多元特性與獨立性,對於現階段將全體醫師全面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,恐衝擊醫病關係、病人安全與偏鄉醫療服務,本部經與勞動部協商,已優先將自主性與選擇性較受限制之住院醫師,於108年9月1日納入勞基法,並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議定工時,以維持工時、例休假之彈性。至於,未納入勞基法適用之其他聘僱醫師,為保障其勞動權益,本部已同步推動修法,於醫療法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之修正草案,以予保障。

貳、 討論題綱與說明

討論題綱一、住院醫師已於108年9月1日納入勞動基準法,其他受僱醫師之勞動權益如何保障。

衛福部說明:

針對未納入適用勞基法之其他聘僱醫師,因自主性高、工作態樣多元、工時認定複雜,且具高度專業性與不可替代性,現階段如一併納入適用勞基法之範疇,恐造成社會事實與法律規範落差過大,進而衝擊醫病關係、病人安全及偏鄉醫療服務,故本部已推動醫療法修法,增訂其他聘僱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,將工作契約、職災補償、退休保障及醫療業務風險保障等納入規範,草案已於108年4月17日陳報行政院,將俟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,重點如下:

一、 為使醫療機構與聘僱醫師之權利義務明確化,雙方之聘僱契約應就醫師勞動權益事項以書面載明,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以避免勞資糾紛。

二、 為保障聘僱醫師特別休假、資遣費及退休金等相關權益,明定醫師於同一醫療機構或於同一法人設立之不同醫療機構執業,以及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,年資應合併計算之情事,以保障聘僱醫師調動之相關權益。

三、 為保障聘僱醫師夜間工作安全,明定醫療機構應提供必要之保障設施及交通工具等,以維護其安全;妊娠期間之女性醫師除經其本人同意外,不得使其於夜間工作,但有病人照顧需要時,於考量女性醫師身心健康及體能狀況後,得合理安排工作。

四、 為保障聘僱醫師遭遇職業災害時之醫療與生活照顧,參考勞基法第59條至第61條規定,明定聘僱醫師遭遇職業災害時相關補償規定。其中補償金額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者,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高月提繳工資金額為上限(新臺幣15萬元)計算。

五、 為保障聘僱醫師之退休權益,醫療機構應為聘僱醫師提繳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退休金,退休金之提繳、請領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自願提繳之規定辦理。

六、 為分散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生醫療爭議風險,提供醫事人員基本且應有之實質保障,增訂醫療機構達一定規模者,應為其所聘僱之醫事人員投保醫療責任保險、成立醫療責任基金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相當之保障。

討論題綱二、衛生福利部擬推動醫療法修法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,對於醫療院所可能之衝擊影響。

衛福部說明:

一、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醫療機構應為聘僱醫師提繳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退休金,以及參考勞基法第59條至第61條規定,明定聘僱醫師遭遇職業災害時相關補償,上開規定對於醫療機構營運成本之影響,本部將另案檢討評估並納入健保年度總額之政策目標。

二、基於醫療照護延續性及偏遠地區醫療服務需要,已完成住院醫師訓練之其他聘僱醫師,於工時規範需有彈性,本部將邀集相關團體研商,於勞動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相關規範,以確保醫療品質與安全。

討論題綱三、受僱醫師勞動權益保障之工時限制,對於病人就醫可能之影響,及相關採行之配套措施。

衛福部說明:

針對受僱醫師勞動權益保障之工時限縮對於人力之衝擊,本部已積極推動相關配套措施,以確保醫療體系正常運作及病人就醫權益,辦理進度如下:

一、 增加臨床醫療人力供給:

(一) 執業於醫院之醫師人數已從105年之28,115人,增至107年之30,098人,本部並自104年起推動醫院整合醫學照護(Hospitalist)試辦計畫,已認證通過169名整合醫學照護專責醫師。

(二) 開辦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計畫,每年招收100名公費醫學生,於完成內科、外科、婦產科、兒科及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後,分發至醫師人力不足地區之醫療機構服務,以充實偏鄉離島地區之醫師人力需求。統計108年入學報到率達93%。

(三) 持續辦理地方養成公費醫學生計畫,108年起每年約培育50名,於完成訓練後,優先分發至山地離島地區衛生所服務,提升該等地區的醫療品質。

(四) 鼓勵公費醫師服務期滿後,繼續於偏鄉地區醫院或衛生所提供醫療服務,已提報「偏鄉公費醫師留任獎勵計畫」,以穩定偏遠地區之醫療機構人力。

二、 增加醫療輔助人力:每年培訓專科護理師約600~800人,通過甄審總人數由105年之6,414人,增加至107年之7,685人。另為使專科護理師之執業範疇更符合臨床實務需求,已於106年5月8日修正「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」,擴大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之醫療業務項目。

三、 人力彈性運用措施:

(一) 鬆綁醫師報備支援規定,以增加醫療人力支援彈性及結合社區醫療資源之照護合作模式。

(二) 辦理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偏鄉地區醫院計畫,輔導資源缺乏之偏遠地區,以區域聯防相互結盟概念,並依區域內醫院發展醫療項目重點,支援區域內之醫療院所所需專科醫師人力,提升該地區醫療照護品質及人力資源效益。

四、 推動分級醫療,落實轉診制度,健保署已推動分級醫療六大策略及相關配套措施,包括:壯大基層醫療服務量能、導引民眾轉診改變就醫習慣、調整部分負擔與醫院重症支付標準、強化醫院與診所合作提供連續性照護、提升民眾自我照護知能、加強醫療財團法人管理等。

參、 結語

為保障醫師勞動條件,本部已積極推動各項措施,在確保民眾就醫可近性及醫療安全與品質的前提下,逐步改善醫師勞動條件,建立台灣永續之醫療照護體系,共創社會多贏。

--

--

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
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

Written by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

人民的健康 醫生照顧 醫生的健康 工會來顧

No responses yet